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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19:15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6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 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 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季报规则》和本所关于季度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6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自2006 年11 月1 日起对其股票实行停牌,直至其公布本次季报,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本所原则上每日最多安排50 家上市公司披露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本次季报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报告期末股东总数"中,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全称)、报告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他),并按照本通知附件1的格式编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之2.3的相关内容。

  报告期末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当比照上述要求,披露公司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六、2005年底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度报告的“3.2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部分,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1、报告期初和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额,相关数据按《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口径统计。即非经营性占用是指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2、2006年前三季度清欠进展情况,包括清欠金额及清欠方式;

  3、公司董事会已制定的清欠方案是否能够按计划实施,确保2006年底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4、调整清欠方案的,应按照2005年年报披露的标准进行披露,并注明调整的内容。

  七、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S股公司),应当按附件3的格式在本次季报之3.8对尚未启动股改程序的具体原因和计划股改时间作出说明。

  八、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应当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具体说明2006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九、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正文。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季度报告正文及附录;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

  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三)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监事会对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载有本次季度报告的WORD文件、PDF文件、财务数据的报

  送系统生成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2.3”制作该文件);

  (六)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季报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分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季报的相关文件,但季报、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应当通过传真方式提交本所。

  十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公布季度报告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季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季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度报告内容。

  十三、本所对本次季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交易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并按照本所要求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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