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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封黑嘴 强化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 07:59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和广播电视播出证券节目的管理工作,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广电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详见证监会网站),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近年来,部分咨询机构在借助国内媒体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出现明示或暗示投资收益,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甚至欺诈投资者等违背证券法规的现象,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因此,《通知》指出,中国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与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通报有关证券节目的管理信息,加强对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和证券节目播出的管理,共同规范广播电视证券节目。

  《通知》要求,咨询机构只能参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的证券节目。咨询机构参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相关证券节目之前,应向广播电台、电视台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证书和注册地证监局就该机构合规经营、业务投诉等情况出具的书面意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就咨询机构所提供资料向当地证监局核实。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材料不实、证监局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任何个人参与证券节目。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咨询机构续签协议时,也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通知》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加强对证券节目的审查与管理,证券节目内容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提高资讯含量,不得宣传以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未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并取得当地证监局同意,咨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

  《通知》还明确了资格要求。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咨询机构及其分析师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证券节目编辑、记者、主持人、播音员必须具有广播电视相关从业资格。

  《通知》同时指出,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通知》规定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国证监会采取相应的监管与处罚措施;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通知》要求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广电总局的规定予以处罚。

  据了解,中国证监会已要求各派出机构强化对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监管,加强与各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协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加大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规范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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