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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制度大变 A+H有望同步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 09:24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陈其珏 责任编辑 祝建华 运行近两年的新股发行询价制度即将迎来一次“大手术”。中国证监会昨晚发布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这一文件,新股发行制度将迎来重大变化,比如,今后证券发行价不仅可询价确定,也可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网下配售亦将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 证监会发行部负责人昨天表示,自200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以来,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在询价制度下共发行了15只股票;股权分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后,市场恢复融资功能,截至目前已有27家公司进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实施以来,所有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摊薄前市盈率平均为15.09倍,摊薄后为21.47倍,没有出现在所有投资者均可竞价申购时曾经发生过的发行市盈率88倍的非理性情况。 不过,询价制度目前面临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解决。如一些已经在海外上市的大型企业要回归境内资本市场,一些境内的大型企业需要在境内和境外同时发行上市,客观上需要对现行的发行程序做适当调整,提高效率,以实现与境外发行流程的同步。 再如,在试行询价制度初期,市场资金不充裕,每当发行股票时都必须考虑货币市场流动性的承受能力,因此在机构资金解冻期限等方面作了一些特殊制度安排。目前,资金流动性已不再是市场的主要问题,相应的制度安排也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证监会发行部负责人表示,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一是新老划断后,新股发行从原来的市值配售方式改为资金申购方式,提高中小投资者的新股申购中签率。据统计,从2002年实行市值配售到2004年底,平均中签率仅为0.0752%,不足千分之一。实行资金申购发行方式以来,网上资金申购平均中签率为0.63%,比市值配售的平均中签率高出8倍多。 二是发行大盘股时,在引入向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同时,还设置了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的股票回拨机制,即当公众投资者认购倍数超过一定标准时,将部分网下配售给机构的股份转配给网上公众投资者,提高公众投资者的中签率。 三是针对境内市场中小投资者仍占较大比重的现状,在新股发行时充分考虑了对中小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比例。境外成熟市场在发行股票时,一般将90%的股票向机构投资者发行。但考虑到我国市场仍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实际情况,目前,在大盘股发行时,一半左右的股票配售给网上公众投资者;中小盘股发行时,80%的股票配售给网上公众投资者。向公众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比例仍然远远高于境外成熟市场。证监会表示,有关此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9月15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新规解读 新股发行四大变化 1、根据“意见稿”第十四条,中小企业板的IPO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目前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今后中小板IPO将“两步并一步”,体现了提高IPO效率的精神。证监会发行部负责人表示,这种安排可使中小企业的发行过程缩短4个工作日。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看,中小企业发行股票一般没有严格的询价过程,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商定价格、实行定价发行的情况较多。我国市场实施询价制度以来,有30多家中小企业通过询价方式发行了股票。从目前情况看,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的环节最为重要,价格区间一旦确定,发行的最高价就被确定。在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目前无一例外均以价格上限发行,累计投标的询价过程意义不大。一些投资者认为,中小企业公司规模小,融资数量少,机械地套用大盘股的询价程序,浪费市场资源,降低市场效率,建议采用定价发行方式。 2、“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网下配售股票,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认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退还给投资者。 证监会发行部负责人指出,这一制度安排与香港市场的公开发行流程相同,发行过程较目前程序可缩短2个工作日,对于A股、H股同发的公司实现同时确定价格、同时上市非常重要。 此外,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同时进行,还使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资金不能重复进行网上申购,改变目前机构资金可以在网下、网上重复使用的情况,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市场关注的公平性问题。 3、“意见稿”同时规定,所有询价对象均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初步询价,主承销商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只有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才能参与网下申购。 证监会发行部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改变了目前由主承销商选择初步询价对象以及确定价格区间后所有询价对象均可参与网下申购的做法,希望能够对没有申购意愿的机构随意报价和不参加初步询价却参与网下申购的“搭便车”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意见稿”第十六条还规定,在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中止发行。 证监会发行部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增强定价的代表性,有利于加强市场对发行人的约束。 4、“意见稿”规定,IPO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 证监会发行部负责人指出,发行大盘股时引入国际上通行的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发行方式,并要求持股锁定12个月以上,有利于吸引长期增量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有利于改善投资者结构,同时有利于缓解市场资金压力、稳定投资者预期,对大盘股实现平稳发行上市有重要作用。同时,为稳定大盘股上市后的股价走势,防止股价大起大落,保护投资者利益,引进了国际上通行的“绿鞋”机制,授予主承销商在发行后一段时间内稳定股价的合法手段。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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