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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发布相关文件 融资融券合同规范确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07:59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适应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需要,规范融资融券合同内容,保护证券公司与客户双方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了《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协会明确,融资融券合同是证券公司与客户据以建立法律关系,约定权利义务,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文件,因此,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必备条款》与《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对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项加以明确约定,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

  根据《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合同应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同时,合同应对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信用账户、融资与融券交易、担保物、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等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或定义。

  《合同必备条款》指出,合同应约定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信托目的;信托财产范围;信托的成立和生效;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财产的处分;信托的终止。此外,合同应约定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保证金比例及计算公式、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还应约定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用及相应的计算公式等事项。

  合同应约定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当出现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证券公司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司法机关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时,对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处理方式。

  为了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风险揭示书》首先要提示投资者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其次,《风险揭示书》要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另外,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最后,《风险揭示书》还要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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