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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布斯富豪骗取数亿国资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 16:41 南方日报

  蒋作平 谭浩 江毅

  2005年12月15日,明星电力被立案稽查

  2005年12月16日,公安部门介入,财务总监赵丽萍被刑拘

  2005年12月29日,公司副董事长、监事被刑拘

  2005年12月30日,周益明涉嫌挪用资金被正式逮捕

  2006年3月20日,明星电力公告,公司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总额近5亿元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电力”)原董事长周益明已锒铛入狱,但针对明星电力国有股权转让引发的案件侦查并没有结束。顶着“福布斯最年轻富豪”光环的周益明,在入主明星电力时净资产实际为负数,那么他是如何取得明星电力价值3.8亿元控股权的?又如何顺利地实现了“空手套白狼”,使涉案金额达7.6亿元。

  11万元买来27亿元身价

  明星电力是遂宁市380万人口水、电、气的主要供应商。2002年8月,周益明得知明星电力欲转让28.14%的国有股,价值为3.8亿元,便立即着手成立深圳市明伦集团与遂宁接洽。但当时他的净资产实际为负数,而按照规定,收购上市公司的资金不能超过集团公司净资产的50%,周益明和他的明伦集团根本没有资格和实力收购明星电力股份。

  为了达到收购资格,2003年3月,周益明让人找到深圳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要将公司净资产做到10亿元以上。而在拿到公司资料的第二天,这家事务所就做出了一份总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的2002年度资产审计报告。更离谱的是,由于收购上市公司需要有连续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又补充了一份2001年度的假审计报告。

  周益明一夜之间从“负翁”变成了“身价27亿元的富翁”,而付出的代价仅仅是给中喜会计师事务所11万元业务费。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吴光影承认,整个审计报告出炉过程中,事务所根本没有派人到明伦集团进行资产核对,在此之前他甚至都没听说过有明伦集团这么一家公司。事实上,这家于1995年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曾因违规受到过警告处分,后于2005年更名,同年又因违规被注销。多年来,这样一个屡次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一直活跃在这一行业。

  银行高管出谋划策为骗局大开绿灯

  此时的周益明可谓“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虽然顶着“27亿元身价”的光环,但他仍拿不出一分钱来收购明星电力股权,他的眼睛又盯在了银行贷款上。而按

证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银行贷款严禁用于上市公司收购,这似乎又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周益明与银行高管的“深交”发挥了关键作用。

  据公安机关侦查,周益明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行长郭俊明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行长韩茂胜等人“交情匪浅”。郭俊明曾接受过周益明的两台高级小轿车,逢年过节还有银行卡等“过节费”可拿,周还曾许诺送他一栋

别墅。而韩茂胜曾为了增加银行存款业绩,找周益明帮过不少忙,韩也在其中得到“政绩”和“实惠”。

  据郭、韩等交代,2003年周益明向他们明确提出收购明星电力资金上有缺口,希望他们能“支持一下”。但银行资金不得用于上市公司收购,为了规避监管,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浦发行深圳罗湖支行及广发行深圳分行春风路支行都做了一个“过桥贷款”的方案:以企业流动资金的名义给周益明放贷,使得他获得了3.8亿元资金,完成了“空手套白狼”式的资本运作。

  监管部门装聋作哑

  在周益明并不高明的骗术面前,层层监管部门,竟变成了“瞎子”和“聋子”,而公司国有股东代表不仅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反而收受贿赂,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

  在股权转让前,遂宁市曾派出考察组到深圳市考察明伦集团。周益明经过精心安排,带着他们到自己合作伙伴的企业参观,并称是自己的企业。这样赤裸裸的欺诈,竟然成功地蒙混过关。

  记者拿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两份审计报告,粗略一看,发现漏洞百出。如反映2002年“借款”一项,期末数有13笔,其中上千万元的达10笔,仅5000万元的就有2笔,但合计仅313万多元。如此漏洞百出的假报告,竟成了“购买”明星电力的“通行证”。

  而据案发后对周益明提供的这两份假报告的重新审计,2002年底明伦集团的总负债已高达2.8亿元,净资产实际为负647万元。事实上,遂宁当地干部对记者透露,当时曾有人提出,明伦集团到底有没有实力,不能光凭周益明提供的审计报告下结论,应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一下,但建议最终没有被采纳。

  周益明在被捕后交代,他原本打算“捞”上几亿元后,就让明伦集团破产,以便抽身退出。他在入主公司后不到4个月,就从明星电力划走了5亿元。然而面对这样庞大的可疑资金流出,作为公司国有股代表的总经理周某不仅没有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反而收受周益明的贿赂,坐看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目前明星电力原总经理已被“双规”,初步查明其收受贿赂达百万元以上。

  国企改制犯罪应施“严刑峻法”

  尽管周益明是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逮捕的,但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是以“合同诈骗罪”对明星电力案进行侦查的,目前案件即将进入诉讼阶段。有学者认为,一旦将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的“合同诈骗罪”引入明星电力案的审理,将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祭起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从而极大地改变当前对资本市场犯罪打击不力的现状。

  公安机关认为,周益明采用一系列的欺诈手段取得了上市公司控股权,大肆侵吞上市公司资金。周益明收购明星电力股权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实施诈骗的过程,符合刑法224条中“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如果周的合同诈骗罪名成立,不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且他的全部非法所得将被没收,其典型意义是改变“打击乏力”的现状,为规范我国资本市场和打击国企改制犯罪树立“严刑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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