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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融资融券登记结算细则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07:53 证券日报

  《细则》从账户、登记存管、结算和权益处理等四个方面,对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的业务运作和结算风险防范等作出明确规定,与前不久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共同构成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交易和结算环节的基本业务规则体系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昨日正式发布《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细则》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从账户、登记存管、结算和权益处理等四个方面,对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的业务运作和结算风险防范等作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该《细则》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的需要,《细则》要求在账户方面采用二级证券账户体系。《细则》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须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相关结算账户;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须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实名的“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细则》规定,证券公司作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主体,应当向投资者提供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变动情况和账户注册资料等的查询服务。同时规定,投资者也可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和变动记录。

  在登记和存管方面,《细则》规定证券公司是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所记录证券的名义持有人。根据《细则》权益处理方面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相关权利,如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等。

  《细则》规定了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证券结算、证券划转指令处理和交收违约处理等内容。《细则》明确了中国结算与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交易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的有关流程,要求证券公司开立融资融券交易专用的证券和资金交收账户,保障融资融券交易涉及的证券和资金相对封闭运行。

  另外,《细则》还明确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的交收违约处理方式。

  最后,在权益处理方面,《细则》规定了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涉及权益的处理,以及融券客户在归还证券前向证券公司补偿有关权益的内容。

  《细则》与前不久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共同构成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交易和结算环节的基本业务规则体系,较为全面地体现和贯彻了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下一步证券公司正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奠定了规则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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