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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08:20 每日经济新闻
日前,沪、深两所发布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细则》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了规范。《细则》今起实施。
在业务流程方面,《细则》明确,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同时,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在标的证券及保证金和担保物方面,《细则》明确规定,标的证券包括:符合条件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四大类;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一定折算率进行折算。
另外,《细则》还明确,投资者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细则还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信息报告与披露内容以及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管措施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具体名单,《细则》中并未明确,两所将择机另行公布。
于春敏 每日经济新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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