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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和结算公司联合发布有关规则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14:26 证券日报
股改流通股严禁场外交易转让 □ 本报记者 张 亮 为规范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行为,满足相关公司因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并购重组等特定股份转让需求,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证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昨日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该规则明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规则》指出,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本规则办理。 《规则》说,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结算公司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和过户登记业务。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对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转让双方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规则》规定,股份持有人拟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股份,应当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状况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结算公司对股份查询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查询,并出具持有证明文件。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并提交相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对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股份转让确认申请后的3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需要相关当事人补充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取得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结算公司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于3个交易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规则》同时指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当事人,应就股份转让事项及时予以披露。股份过户完成后3个月内,同一股份受让人不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出有关协议转让的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出让人不得以规避限售规定为目的进行股份转让。对于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股份转让不予确认,结算公司有权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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