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证监会出台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 09:00 每日经济新闻

  沪深交易所交易经手费的20、以及申购新股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将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直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昨日,证监会发布《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上限后,将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应纳入保护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当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经手费的20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

  的账户;结算公司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存放

股票、可转债等网上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担任股票、可转债等
证券
发行的主承销商,应按照有关要求设立验资专用账户,存放股票、可转债等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及其利息收入;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直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将自2005年7月1日以后产生的交易经手费的20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将自2005年1月28日以后产生的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通知》明确规定,各缴款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的,按每日0.03向保护基金公司支付滞纳金。

  于春敏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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