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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拖缴保护基金者须付滞纳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 02:20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敖晓波) 为规范保护基金的筹集,证监会昨天下发了《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督促各缴款单位(包括沪深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各主承销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等),应按时足额缴纳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的,按每日0.03%向保护基金公司支付滞纳金。

  通知规定,沪深交易所风险基金(指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达到规定上限之后,应将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将自2005年7月1日以后产生的交易经手费的20%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不再划入证券交易所,改由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和各主承销商直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通知要求,结算公司和各主承销商应积极协调相关

商业银行,做好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收缴工作:自2005年1月28日以后产生的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对于这笔专项资金,
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应设立专用账户,存放
股票
、可转债等证券网上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专用账户可在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设立。

  据了解,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自2005年8月30日成立以来,主要工作是按照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配合监管部门全力投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先后制定了甘肃证券等14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基金使用方案,并负责组织了广东证券、中科证券、中关村证券等三家公司的托管清算工作,参与了华夏证券、天同证券等证券公司的重组及大鹏证券等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资产受偿工作;承担了28家已处置证券公司保护基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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