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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证券应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 10:25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登)昨日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全文详见A3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登记规则》要求,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中登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登记规则》指出,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对于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登记规则》要求,证券发行人应当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证券的初始登记。证券初始登记包括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登记、权证发行登记、基金募集登记、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登记、记账式国债(以下简称国债)发行登记以及股票增发登记、配股登记、基金扩募登记等。

  《登记规则》明确,在证券公司等机构托管的证券的司法冻结,由托管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协助办理。证券公司等机构受理司法冻结要求后,应当对相关证券实施交易冻结,并在协助司法冻结当日将协助司法冻结的相关数据发送本公司,中登根据证券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办理司法冻结登记。未在证券公司等机构托管的证券的司法冻结,由中登协助办理。中登受理司法冻结要求后,在受理日对应的交收日清算交收程序完成后对司法冻结涉及的持有人名下的证券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办理司法冻结登记。投资者证券质押应当按照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相关规定办理证券质押登记。证券质押合同在质押双方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证券一经质押登记,在解除质押登记前不得重复设置质押。已办理司法冻结登记的证券不得再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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