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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为券商集合资产设规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 08:5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 谢潞锦) 随着券商集合理财业务已经成为目前市场中主流机构投资者,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该细则从券商开展集合理财业务的设立申请、基本业务规则、风险管理与控制、监管要求与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的详细规定。 从《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看,证监会把保护中小投资利益放在了首要位置。如,相关条文显示,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等。 令人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计划管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取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或者损失赔偿作出承诺。而且,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换而言之,外界所认为的,在发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过程中的“保底收益”将不复存在。而且,为了规范券商集合理财市场,证监会表示,推广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推广业务;禁止以变相价格竞争、折扣、签订具有保本保底性质的补充合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推广业务。 券商集合理财业务可以投资境外产品,这是该《征求意见稿》的又一亮点。《征求意见稿》表示,管理计划在境内募集可自由兑换的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规定的金融产品;境外投资的管理方式、托管方式、登记结算方式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在投资组合方面,证监会也作出明确规定:首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不得用于买断式回购。其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以保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流动性。值得一提的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此外,单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此类证券的投资,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7%。证监会在风险管理与控制方面尤其进行了强调。首先,计划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其次,计划管理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并建立严格的业务防火墙制度;再者,计划管理人应当对每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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