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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职工分流安置和调整劳动关系实施方案(要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17:03 《商务周刊》杂志

  职工分流安置和调整劳动关系实施方案(要点)

  一、徐工机械职工安置范围

  徐工机械及下属徐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公司、液压件公司、专用车辆公司、随车起重机公司、特种工程机械公司、进出口公司、职工培训中心、以及下属罗特艾德公司、美驰公司、派特公司等合资公司现有国有身份在职职工共计12670人(其中:在岗职工10989人,下岗职工190人,其他职工171人,内退职工1320人),非在职人员3364人,本次改制全部予以安置。

  二、徐工机械职工安置方法

  1.在岗职工

  徐工机械及其下属企业各个独立法人单位在岗职工(除下属合资企业外)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改制后的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不少于三年),基本维持职工原工作岗位不变,工龄重新计算;新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接续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等各项
社会保险
关系;按照职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计提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计算标准是指解除合同上一年度(2004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提;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提,但最高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三倍。工龄计算从个人参加工作之日起至本次合资协议生效日止。

  属本次徐工机械安置范围的合资企业原国有身份职工,按职工进入合资前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计提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计算标准是指进入合资时原企业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原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原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提;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原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提,但最高不得高于原企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工龄计算按个人在原国有企业实际工作年限。

  为稳定职工队伍,保持社会稳定,在岗职工经济补偿金在改制后两年内分次发放。

  2.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及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内退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自谋职业;其经济补偿标准同上,其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发放给职工。

  3.内退职工

  内退职工中选择继续内退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只能选择内退)。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和内退协议,并与徐工集团重新签订内退协议,内退职工合同协议期限至职工退休时间为止;按照重新签订内退协议至退休年限期间内实际发生费用全额计提安置费用,交由徐工集团统一管理。

  4.其他职工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类提取经济补偿及安置费用。

  5.离退休人员和下放人员等

  退休人员交社区管理,医疗保险费用按年度(2003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7%计提10年;大病救助按每人每年36元的标准计提10年;退休人员福利费平均按每人每年1000元提取15年;退休人员社区管理费按600元/人计提;离休人员交徐工集团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计提费用;下放人员和遗属按有关政策计提安置费用,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三、职工经济补偿金及安置费用

  经测算,在职职工中在岗职工经济补偿金48243.2万元,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645.8万元,其他职工经济补偿金597.5万元,内退职工安置费用10338.7万元,非在职人员安置费用9522.6万元,徐工机械职工经济补偿金及安置费用合计69347.8万元。

  以上经济补偿金及安置费用全部由徐工集团从股权转让价款中提取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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