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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券商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颁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08:3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对单一客户融资融券不超过净资本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市值不超过该股票总市值20%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经两次征求意见,《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详见A16版)近日正式发布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与4月份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对融资融券、承销和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均做出一定比例的调整。

  对于融资融券业务,在间接控制该业务规模的基础上,《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按此比例计算,平均每家创新类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的最大规模为0.82亿元;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而上一次征求意见时对上述两指标的规定分别为不超过净资本的1%和30%。

  对于经营承销业务应满足的风险控制指标,《办法》比征求意见稿中的比例有所降低:承销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的,分别应按承担包销业务的承销金额的10%、5%和2%计算风险准备,而征求意见稿中这三个比例分别是20%、10%和5%。

  对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的,《办法》规定,定向、集合和专项三类资产管理业务,分别要按管理本金的2%、1%和0.5%计算风险准备;而征求意见稿对后两类业务的比例要求分别是2%和1%。此外,根据《办法》,证券公司应当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的风险准备,也比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低了一倍。

  《办法》还对如何计算创设认购权证的股票投资规模进行明确,即券商可按股票投资成本减去出售认购权证净所得资金(不包括赎回认购权证所支出资金)后的金额计算。

  对于券商是否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办法》没有做出硬性要求。不过,《办法》也规定,证监会派出机构可视需要,要求券商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另外,《办法》还为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和补充对券商新产品或新业务的监管规定预留了空间。明确提出,券商在投资该产品或开展业务前,应事先向监管部门报告。证监会将根据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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