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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细则助推创投热潮再升温 解决企业备案问题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 10:08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张冉 北京报道 继1999年网络泡沫后,创投热潮再次袭来。 数据显示,2006年上半年,创投在华募集资金18亿美元,同比增长42%,创投投资额7.72亿美元,是上年两倍多。 在此热潮下,继3月1日施行的《创投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后,财政、金融、证券等多部门制订的7个创投管理相关配套细则也将在本月或下月起陆续推出。 此外,在创投体系建设的推动下,包括股权转让代办系统和创业板等在内的多元化资本市场也将轮廓初见。创投体系的完善,无疑将推动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 在财政、金融、证券等多个部门合力支持下,本土创投企业将形成由中央财政和政策性银行等联手打造的中央创投基金引导,带动各产业和地方创投齐发展的格局。 据发改委创投管理办法制订的有关负责人透露,7个创投企业管理细则之首就是给予创投企业税收优惠的《创投税收办法》。根据该办法,投资中小高新技术的企业可享受税前利润70%免税的优惠。 第二,《创投备案管理办法》将解决一直卡壳的“创投企业备案”问题。 第三,发改委目前已经在制订《创投政策引导集资办法》。根据该办法,国家将设立国家一级的引导基金,这些按行业设立的母基金再发起设立商业基金,吸引境内外社会民间资金,从而引导这些资金进入创投企业。与此同时,这些中央创投母基金还可注入地方,联合地方资金,发起设立地方发展基金。据了解,这些引导资金不控股、不参与直接经营,只实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目前,国开行对苏州注入了20亿元开发资金,其中一部分已被苏州政府注入发起了规模为10亿元的张江高科技创投基金,该基金计划三年内发展为20亿元。 第四,保监会目前也在制订《保险资金进入创投实施办法》。 第五,中国人民银行在制订《创投企业债券融资办法》。原则上,创投企业银行贷款和发债融资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央行同时制订的还有《中小企业发行可转债办法》。根据该办法,创投企业可以以债券投资的形式投资于创业期公司,等达到条件时,创投企业可选择以债权转股权。如果创业期公司发展失败,须连本带息偿还创投企业的投资。这无疑对创投企业发展起到保护作用。 第六,为配合创投发展,国内必须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证监会总体思路也已经确定。首先,将上证所做大,作为大型企业融资的市场;同时,深交所做“活”,在保留主板的基础上,迅速做大中板,并创建创业板,搞活股权代办系统,创建真正的“OTCBB”。 目前证监会第二发行部已着手调研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方案,作为第一步,必须解决转让系统作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市场,一直以来活跃度不足,公司信息披露不公开,覆盖范围不够,以及在此交易的非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问题。 作为第二步,就是加快中小板企业IPO审批速度。未来,发展成熟的中小板可能整体转入创业板。中小板就是在主板中孕育,作为创业板的试验田。 同时,证监会还在起草《证券公司参与创投办法》。该办法将界定未来券商在创投中的角色,以及资金来源等问题。 第七,目前外管局也在制订《允许创投在境外设立离岸创投基金办法》。根据该办法,我国创投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研发机构,或者投资从事技术生产的企业将没有外汇额度的限制。 据悉,目前深圳中科招商公司和上海创投公司已经到境外设立离岸基金。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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