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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制止大股东侵占资产的具体措施要写入公司章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 10:1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深入学习《刑法修正案(六)》制止大股东侵占资产要写入章程

    证监会将会同司法机关细化“刑六”执行程序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北京电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严格对照《刑法修正案(六)》的相关内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具体指出,在《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要载明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另外,证监会将会同司法机关,细化执行刑法修正案的相关程序,完善监管联动机制,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将依法惩处。

  通知指出,《刑法修正案(六)》不仅仅是一项刑事处罚的制度安排,更是支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自觉抵制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是协助公司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保障。各公司要对照修正案内容深入自查,完善制度,将认识统一到运用制度安排预防和抵制犯罪、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高度上来。为此,通知进一步提出了落实修正案的三项具体要求。

  一是要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要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协助或纵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要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尽责问责机制,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明确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审批权限,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在《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还要载明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载明这几类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三是完善相关制度,防范和抵制市场操纵行为。各上市公司应完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和资金安全管理等制度,不得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利用在资金、持股、信息等方面优势,操纵

证券价格或交易量;不得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通知全文详见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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