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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外资创投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去得股票3年内不转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 09:00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俞佳

  谋局中国的外商创投企业将迎来春天。商务部上周末公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不仅降低了外资在华设立创投企业的门槛,还放宽了其经营范围,允许外资创投对我国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并通过债权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能力。

  该办法的管理对象是外资和中外合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其投资主要是向我国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相比2003年出台的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外资设立创投企业的门槛,将“在申请前三年的管理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降低到了6000万美元。

  更值得关注的是,将亮相的新办法很大程度放宽了外商创投企业在华业务经营的范围。创投企业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我国企业进行投资。在相关部门的批准下,外商创投企业还可作为战略投资者,对中国的上市公司进行不超过创投企业出资额20%的战略投资。同时,创投企业可通过债权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能力。对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其融资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对认缴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融资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对上海东方早报记者指出,办法的新稿出台,主要是向今年起实施的新版《公司法》和《证券法》靠拢。新的公司法向美欧看齐,降低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将债权融资从国有企业扩大至所有类型企业。

  而在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中,明确外资可通过具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的A股股份。但首次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且取得的A股在3年内不得转让。

  吴冬指出,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是依据新版《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正的,也反映了在华外商创投企业的想法。“其实,2003年版的规定,也是依据当时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来制订相关规则的。”在他看来,此次修订令中外创投企业间的“门槛”更趋近,对提振我国目前低迷的创投业将起到一定作用。

  目前,我国规定设立非法人制的创投企业,需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则需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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