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新颁管理细则强化中小板募集资金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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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 22:27 新华网 | |||||||||
新华网深圳7月12日电(记者 何广怀)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的,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这是深交所12日发布的中小企业板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提出的一个要求。 细则共六章33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募集资金管理,有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防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被挪用、占用等重大违规行为有积极作用。
为从根本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性,保护投资者利益,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健全专户存储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责任,并要求上市公司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深交所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深交所加强了对募集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如出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不正常的情况,上市公司应及时公告。如果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已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深交所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对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作出调整。 深交所还在细则中引入入了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多个募集资金监督主体,全方位地对上市募集资金进行监督。(完) 管理细则文件: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