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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银证通 稳定金融监管体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 13:2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海容

  今年5月,证监会机构部下发了《关于落实〈证券法〉规范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有关行为的通知》(又称149号文件)。按《通知》要求,证券营业机构“应当以自己独立的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完整的证券交易委托申报业务流程,不得通过或借助其他机构的业务系统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委托申报”;“应当完整履行资金清算交收责任,不得委托其他机
构代理完成全部或部分资金清算交收”等等。平安证券有关负责人认为,按照这些要求,银证通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的界限,将失去基本的生存土壤。

  该负责人认为,从德国和美国的经验来看,无论是混业经营制度还是分业经营制度,作为一种金融制度本身都应当适应经济金融发展的内在要求,并依赖于一国特有的制度变迁路径安排。而从维持我国目前金融体系的稳定角度考虑,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仍是现实的选择。

  不过,必须看到,随着WTO的到来以及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金融开放、金融创新等新的环境出现,国内金融业已经存在一些向混业经营演进的因素,但从美国等国家的金融业发展历程也可以看出,金融业实现混业-分业-混业经营的螺旋式上升,不是一蹴而就,外因的推动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缺一不可。目前现状是:监管体系也还停留在个别立法、分业监管的“机构型”监管阶段;再加上银行本身的风险意识不高,内部约束机制还未真正得以建立;另外国内金融创新和作为风险控制手段的金融衍生品发展才起步,这意味着规避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风险的各方因素尚不成熟。因此从现行的金融体系稳定角度考虑,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仍是现实的选择。

  现行的银证通方案,由于跨越了银行业和证券业的边界,对

证监会而言,受分业监管的权限限制,存在其监管职责所不能及的地方,也因此有对监管不到位而潜在风险的担心。因此证监会在所监管行业内落实《证券法》,以规范行业经营业务,是在当前监管体系下必须行使的监管职责,也有利于现行金融体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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