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严查商业贿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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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 05:18 21世纪经济报道 | |||||||||
见习记者 于海涛 北京报道 “对于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要迅速依法查处,集中查办,坚决维护好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7月7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证券期货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如此表示。 会上,副主席范福春详解证券市场参与主体涉嫌商业贿赂的各种“猫腻”。 证券公司自综合治理开展以来,在经纪业务中为了做大交易量、增加收入,向机构客户负责人或员工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在资产管理业务中,为了取得受托资金,向委托单位负责人和员工账外暗中支付大额好处费;在投资银行业务中,为了拉项目违规向发行人及有关负责人支付大额顾问费、公关费。 上市公司的问题有:在并购和重组过程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暗中收取收购人或重组方财物,或者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收取财物;在发行过程中,向承销商和保荐机构等有关单位、个人账外暗中支付费用或其他利益,或收取不正当利益;向发行证券过程中相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支付服务费;在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管理中,相关人员将管理资金故意存入个人账户或其他非本公司账户,账外暗中收取不正当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则是,为扩大基金的销售规模,向代销机构许诺不正当利益或暗中支付好处费,以及在基金直销过程中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暗中给予大额好处费的问题。 期货经纪公司存在的问题包括:为扩大交易量向机构客户返还佣金或好处费、账外暗中支付给机构客户、证券服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大额好处费的问题;要重点查找为争取中介业务向服务对象暗中账外支付回扣,和输送其他利益的问题;在执业过程中,证券服务机构和相关个人收受合同外的额外费用和其他利益问题。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存在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账外暗中支付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诱导投资者买卖证券的问题。 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各单位也要重点检查。 范福春表示,证监会将通过“宣传动员、调查摸底、查找突出问题、分类做出处理、认真搞好整改、组织评估验收”六个环节,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