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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科龙案中科龙部分开出罚单 处罚开始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 09:55 每日经济新闻

证监会对科龙案中科龙部分开出罚单处罚开始了

  今日沸点 每日经济新闻[2006-07-06]

  主持人:今日沸点栏目6月29日讨论“德勤内地香港待遇不同?”,昨日中国证监会对科龙财务造假案的重要对象科龙终于开出了罚单。根据科龙公告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披露的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依据原《证券法》第177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科龙处以60万元罚款;对顾雏军给
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公司高管处以5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罚款。单纯从处罚的数量看,证监会对于当事人的罚款显然不足以平民愤。但从另一方面讲,证监会对科龙的罚单下达标志着对另外一个关注对象德勤的处理也将有结果了。这也将扫清对科龙和德勤正式诉讼的法律障碍。所以说,证监会的处罚是开始而不是终点。

  ◆最新进展今天一早股民起诉科龙德勤八被告

  据《每日经济新闻》昨天获得的最新消息,上海市民张某某以科龙公司股东身份委托严义明律师起诉科龙德勤的诉状,将在今天一早正式递交给广州市中院。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获得的民事起诉书副本,张某某将起诉八个被告,他们分别是:第一被告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独立董事李公民,第三、第四被告为原独立董事陈庇昌、徐小鲁,第五、第六、第七被告系三位执行董事方志国、李振华、张宏,第八被告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民事起诉书称,原告分别于2004年2月17日和2004年2月18日买入科龙电器股票共计24000股,并于2005年8月31日卖出10000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若干规定》,原告于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后买进股票,并于揭露日后卖出或持有的,应认定该24000股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民事起诉书称,由于八被告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公布重大信息,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致使作为投资者的原告在证券交易中作出了错误的投资判断,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28816.81元。八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应对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祝裕

  大众评判台袁先生:就像黑暗中的一丝曙光

  这个结果对于等待起诉条件成熟的股民来说,就像黑暗中看到的一丝曙光。虽然诉论的道路是漫长的,但只要条件成熟了,这么多的股民再加上这么多热情的律师,我就不怕科龙和德勤不付出代价。

  陈菁:证监会辜负了股民们

  证监会此举大大辜负了股民们对其寄予的希望,也就是走走过场而已,对顾雏军等人的这点罚款不足以使这些人胆寒。所以证监会的这点作为还远远不够,接下来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部门继续追究造假者的责任。

  刘先生:处罚似乎太轻了

  这肯定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作孽的人得到报应印证了恶有恶报的说法,但这样的处罚似乎太轻了点吧。区区一百多万元罚款的背后隐藏着的3年上亿元的虚增利润,利润与风险也太不成正比了吧。

  赵文斌:证监会没有抓住重罚机会

  证监会对科龙及有关人员的处罚对当事人产生不了触动作用,更难以对其他类似公司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在利益面前,有一些公司还会铤而走险的。重罚不是万能的,但在这个问题上,只有用重罚才能遏制类似问题的发生。很遗憾,当这个机会来临时,证监会没有抓住。

  方瑜:结果令人失望

  虽然这迟到的处罚决定在大家的一片声讨声终于露面,但结果却令人失望,对一帮造假高手的处罚总共为125万元,再加一些警告处分,这样的处分与他们的所做所为相比岂不只是隔靴搔痒?虽然处罚的结果不足以服众,但总比不出来结果好,希望对德勤的处理不久以后也能与大家见面。

  话题策划主持凌建平MSN主持祝裕

  ◆沸点特稿“我们将在第一时间递交诉状”

  严义明律师我们正在连夜准备民事诉讼状,将在第一时间向法院递交诉讼请求。根据事实情况,我们将代表股民起诉八个被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第一被告科龙电器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59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177条所述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被告二至被告七是被告一公司的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对被告一发布的虚假陈述行为负有直接的责任,被告二至被告七对于原告因被告一的虚假陈述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八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是被告一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其审计的过程中违反了原《证券法》第161条、《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之规定,对被告一公司的不确定真实的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未能尽到会计师审计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八的违规行为使原告对于被告一公司的公司状况作出了错误的判断,侵犯了原告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原告遭到了经济损失,被告八应对原告因被告一的虚假陈述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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