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 > 科龙股东起诉德勤 > 正文
 

科龙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声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 15:49 新浪财经

  声明

  2006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作出了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顾雏军等人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临时召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表维权团声明如下:

  第一,该处罚决定来得非常及时,为科龙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由此,广大权益受损的科龙A股或H股投资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提起诉讼,诉讼的被告中若涉及科龙公司,则应当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的被告不涉及科龙公司且将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一被告的,应当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维权团的广大律师已经做好了为科龙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准备,名单附后,权益受损的科龙投资者可以选择相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委托,委托时应当向律师提供如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载明买卖科龙

股票并受到损失的对帐单或交割单原件(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第三,维权团近期将举行全体会议,初步定在无锡举行“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法律问题研讨会”,着重讨论涉及该案的疑难法律问题,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协同问题,科龙投资者维权服务问题,该会议将由上海证券报提供媒体支持,也竭诚欢迎各关心证券市场维权活动的媒体、专家学者、机构与会,会议通知另发。

  该案的疑难法律问题例如虚假陈述揭露日是一个关键点,2004年8月11日郎咸平质疑科龙的报道发表之日,2005年5月10日科龙公司公告其因违反证券法被中国证监会查处之日,2005年10月13日新华社受权发表中国证监会调查科龙公司违法行为报告之日,2006年7月5日科龙公司公告中国证监会对其做出处罚之日,但临时召集人以为,2005年5月10日比较恰当。

  第四,维权团继续欢迎有志于从事科龙案维权的律师加入。

  临时召集人电话:

  021-61204525

  E-MAIL:songyixin0214@hotmail.com

  2006-7-4

  维权团名单:

  1.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

  2.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胡凤滨律师、

  3.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律师

  4.北京众一律师事务所李庆民律师

  5.北京海拓律师事务所潘修平律师

  6.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7.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秦桢凯律师

  8.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

  9.上海天一律师事务所李建伟律师

  10.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顾文江律师

  11.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纪文军律师

  12.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刘英新律师、

  13.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李莹律师

  14.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汪秀平律师、

  15.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董家友律师

  16.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涂勇律师

  17.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宓雪军律师、

  18.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19.

福建福达律师事务所潘鹏飞律师

  20.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王建新律师

  21.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王建徽律师

  22.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

  23.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曹磊律师

  24.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

  25.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刘文律师

  26.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徐文学律师、

  27.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刘红枝律师

  28.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王琦律师

  29.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谢晋律师、

  30.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唐陆枝律师

  31.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李常兵律师

  3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曲峰律师

  33.北京仁杰律师事务所王忠新律师

  34.北京李斌律师事务所尚方剑律师

  35.北京泰福律师事务所张鑫律师

  36.江苏苏州立泰律师事务所吴伟华律师

  37.江苏苏州立泰律师事务所刘伦善律师

  38.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李震仲律师

  39.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蔡忠杰律师

  40.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周茂铬律师

  41.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戈运龙律师

  42.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

  43.上海明鸿律师事务所陈江律师

  44.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吴建红律师

  45.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褚建民律师

  46.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王晨照律师

  47.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檀木林律师

  48.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

  49.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夏昱律师

  50福建福达律师事务所冯建斌律师

  51.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

  52.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马越律师

  53.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关传静律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