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不足半年不得申请融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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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2:0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证监会昨日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两者都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否则,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办法》要求: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