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 > 正文
 

交易不足半年不得申请融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2:0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证监会昨日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两者都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否则,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办法》要求: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分别用于不同的结算。

  《办法》规定: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
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