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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 09:03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李晓晔6月29日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制定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过去相比,新《办法》主要规范和细化了基金来源和基于国债回购成交额应交纳的资金比例。

  在基金来源方面,《办法》沿用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别提取”,结算参与人“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
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逐日交纳的规定。

  在基于国债回购成交额交纳的资金比例方面,《办法》规定:结算参与人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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