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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明起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 01:35 北京现代商报

   每年30亿化解证券结算风险

    商报讯(记者 刘杰) 为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证监会、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新版《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风险基金的来源做了相应调整。新规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所谓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是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办法》规定,该基金主要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中提取,以及根据结算参与人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每一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30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提取。

  《办法》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同时,本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办法》还规定了动用结算基金的顺序,违约结算参与人交纳的资金将最先被动用;事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须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结算基金。

  由于券商等结算参与人交纳的结算风险基金是从其佣金收入中提取的,跟普通投资者并没有直接关系。

  去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立后,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被划归其来源之一,此次修订《办法》与此衔接,原有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按“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账面余额的30%,一次性提取”的规定则被取消。 另外,以前统一按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提取结算风险基金,此次《办法》对不同期限的国债回购规定了不同的资金提取比例,顺应了与风险匹配的原则。

  商报链接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来源

  1、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的30%别提取。

  2、结算参与人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

  本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

  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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