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调整征收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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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 14:2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近日由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制定发布,并自7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主要为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最低支付限额为2000万元。
与此前的办法相比,新办法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来源作适当调整并逐项细化。基金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按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的20%分别提取;二是结算参与人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 在每一财政年度末,该基金净资产若超过30亿元,则下一年度不再提取。不过,证监会和财政部也可视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基金的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据悉,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是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根据要求,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并指定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动用该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 新办法发布后,2000年发布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