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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 13:21 证券日报

  结算机构损失最低支付2000万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日前,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6
年7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主要是指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办法》显示,该基金来源自两个渠道:一是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别提取;二是结算参与人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

  《办法》指出,每一财政年度终了,该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30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提取资金,结算参与人不再交纳,但每个结算参与人加入结算系统后按规定交纳资金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另外,每个财政年度终了,该基金净资产不足30亿元,下一年度应按规定继续提取资金,结算参与人也应按规定继续交纳。 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该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办法》要求,该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动用该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该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该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该基金资产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产分开列账。该基金应当下设分类账,分别记录按本办法第三条各项所形成的该基金资产、利息收入及对应的资产本息使用情况。《办法》强调,因结算参与人违约导致出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时,应当按规定次序动用该基金。

  《办法》还指出,动用该基金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参与人监管制度。该基金作相应变更、清算时,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决定该基金剩余资产中退还有关结算参与人的比例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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