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沪交易所部署半年报披露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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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 12:1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未股改公司应披露股改时间表;存在资金占用的要列出清欠计划,确保年底前完成清欠 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黄 婷 本报讯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深沪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8月31日前完成中期报告的披露工作。深沪交易所原则上每日最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8月31日前披露2006年中期报告的,应当在8月15日前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交易所将自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中期报告,并对公司或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通知要求,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具体时间安排作出说明。未能按承诺时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和新的股改时间安排。截止报告披露日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当披露“前10名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数量及限售条件”。 通知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上市公司提出新的披露要求。通知指出,在2005年底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中期报告中按指定格式增加披露以下内容:第一,报告期初和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额;第二,2006年上半年清欠进展情况和下半年清欠安排,包括清欠金额、清欠方式和清欠时间;第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是否已全部完成,若尚未清欠完毕的,公司董事会已制定的清欠方案是否能够按计划实施,确保2006年底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第四,董事会调整清欠方案的,应重新制订清理占用资金的具体清欠方案,按月份列出清欠方案实施的时间表,确保在2006年底之前彻底完成占用资金的清理工作。 根据通知,所有上市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摘要有关条款中增加两列,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或置入资产、出售或置出资产所涉及的资产产权是否已全部过户,以及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是否已全部转移等情况;应当在中期报告摘要之“关联债权债务往来”表格下增加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和余额”。 深交所通知指出,鼓励中期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份的中小板公司,在7月底前披露中期业绩快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