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斩断伸向上市公司的黑手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 11:5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肖渔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即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表决。这一消息恐怕将令许多“老赖”们闻风丧胆。新刑法的正式实施,意味着今后上市公司股东们的合法权益将得到切切实实的法律保障。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迟迟不还,体现的是法制意识的淡薄和法规制度的缺失。上市公司的资产是由股东们出资构成的。新公司法中已经明确,上市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神圣而不可侵犯,因此,挪用或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从法律层面上说就是侵犯法人财产权,就是偷窃和犯罪。 然而,尽管新公司法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该如何处置,此前的刑法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证券市场上,几百家上市公司都曾出现过这种情况,但监管部门所能做的,最多也就是行政处罚,难以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这一问题引起了监管机关及立法机关的注意,在刑法修订中,立法机关及时将其纳入刑法的制裁范畴。本周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通过应该不存悬念,估计新刑法下半年就会正式实施,届时,那些“陈年老赖”们如果还是赖账不还的话,最终等待他们的将是冰冷的铁窗。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经理明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某些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草案所指的操纵行为包括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大股东占款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正是草案所指的操纵行为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提交表决的草案三审稿还对种种“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增加了“兜底性”规定。目前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主要有四类表现形式,即:通过挪用募集资金等方式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通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产;利用上市公司的担保获得贷款后拖欠或拒绝还贷;上市公司现金出资、关联方资产出资共同设立子公司,或者通过资产重组,占用上市公司资产。前几次的刑法草案修改稿所列举的方式实际上已经涵盖了上述表现形式。但是为了防止一些公司绞尽脑汁地创造新的占用办法,增加法律的前瞻性,三审稿又特别增加了“兜底性”条款———“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这将使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无处藏身。 上个月,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班上,曾以“破釜沉舟”来表达监管部门打好“清欠”攻坚战的决心。证监会上市部的有关负责人当时还表示,对于在9月底之前不能按期提交“清欠”方案的公司,年底就将进入追究责任的阶段。而新刑法正是追究这些“老赖”们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