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三审稿增规定 掏空上市公司无计可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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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 11:3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刑法修正案(六)三审稿增加“兜底性”规定“掏空”上市公司将无计可施 证券时报记者 肖 渔 本报北京电 刑法修正案(六)三审稿日前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与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在“掏空”上市公司的五种行为之外增加了“兜底性”规定,
与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的调整不多,部分地方只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法律委员会认为,在经济领域,比较明显的改动只集中在以下两处。 草案二审稿第九条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通过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上市公司的财产、“掏空”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这一款中共列举了五项“掏空”上市公司的具体行为,但为了防止今后随着情况的变化,还可能出现新的“掏空”上市公司行为,三审稿中增加了一项“兜底性”规定,在五种行为之外,增加了一项“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作为这一款的第六项。 草案二审稿第六条旨在惩治“假破产真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对公司、企业“为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而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根据有些委员和部门的建议,这一条款中增加了“实施虚假破产”的描述,并以“实施虚假破产”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