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申购新股立四条铁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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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 10:25 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电 由于新股发行已恢复资金申购方式,中国证监会对此发布两个通知,要求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以及风险监管。 通知明确,证券公司自营申购新股的,必须使用已经报备的证券自营账户,严禁使用客户或他人的账户进行申购;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申购;证券公司不得自营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也不得变相以他人名义申购
证监会强调,各地在日常监管中应密切关注证券的承销业务情况,并将其作为非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在新股申购期间,要安排有关监管人员加强对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巡查和指导,密切关注新股发行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方面的异常情况。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