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严禁使用客户或他人账户申购新股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 19:00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成)昨天,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证券公司自营申购新股的,必须使用已经报备的证券自营账户,严禁使用客户或他人的账户进行申购;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申购。 证监会表示,证券公司不得自营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也不得变相以他人名义
同时,中国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风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各证监局应密切关注辖区内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情况,防止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通过账外运作等方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正常申购。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