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公开谴责ST光明及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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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 17:32 新浪财经 | |||||||||
新浪财经讯 深交所今日发布公告,因光明集团未能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信息,特对光明集团及相关董事进行公开谴责。 公告显示,经查明,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00年8月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伊春分行取得贷款1.5亿元
2、2005年10月17日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所报送《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及备查文件,在本所登记确认之前公司擅自将公告文稿提交某证券媒体,次日该媒体披露了该公告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导致公司股票被临时停牌一天。10月19日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补充公告》内容与10月18日提交本所登记确认的公告文稿内容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对市场产生误导,导致公司股票再次被临时停牌一天,对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2.3、2.12、10.2.5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马中文、刘忱、高金波、于 宁、王景旭、独立董事朱秀云、田 耕、原董事席友军、张云江、司立君、周永久、高金波、林 辉、陈玉浮、王希国、曹赢超、王宏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3、3.1.4、3.1.5条的规定,其中董事马中文对公司上述第1、2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董事刘忱、高金波、于 宁、王景旭、独立董事朱秀云、田 耕、原董事席友军、张云江、司立君、周永久、高金波、林 辉、陈玉浮、王希国、曹赢超、王宏岩对公司上述第1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2、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马中文、刘忱、高金波、于 宁、王景旭、独立董事朱秀云、田 耕、原董事席友军、张云江、司立君、周永久、高金波、林 辉、陈玉浮、王希国、曹赢超、王宏岩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