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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掌管上市退市生杀大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 10:0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发布实施

  证券时报记者 黄 婷

  本报讯  为规范证券上市、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并于今日正式对外发
布实施。

  根据《规定》,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证券的首次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事项,以及被暂停上市证券的恢复上市事项的审核适用该规定。对于上述事项的审核工作,由上证所专门设立的上市委员会完成。上证所将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对于上市委员会委员,上证所将从符合条件的会计、法律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其他组织的专业人士中聘任。每届委员任期2年,期满可以连任。

  每次审核时,上证所在上市委员会委员中选定7名委员参加审核,实际参加审核的委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有一名法律和会专业人士。经上证所选定参加审核的委员,如与申请人或审核事项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上市委员会设有工作小组,主要设在上证所上市公司部、债券基金部,并负责接受首次上市申请材料;确认选定的委员能否参加审核;向委员送交审核材料等工作。

  《规定》指出,在审核程序上,发行人按规定提出上市或恢复上市申请的,应向上证所提交相关材料。在上证所上市的证券出现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情形的,由上证所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提交上市委员会审核,并通知发行人。

  发行人认为上证所对外公布的上市委员会委员中,有与审核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适宜参加审核的,应向上证所提交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相关委员是否回避,由上证所审核决定。被指派参加审核的委员如发现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或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审核的,应当在审核前通知工作小组,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理由。

  上市委员会审核时召开审核会议的,会议由上证所从参会委员中指定的会议召集人主持。参加审核的委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上证所通知申请人接受询问,或者要求上证所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发表专业意见。

  《规定》还称,上市委员会对审核事项只进行一次审核。如发现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事项或其他严重影响委员正确判断情形,经参加审核的过半数委员同意,可对该审核事项暂缓表决一次。审核事项的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参加审核的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审核决议须由参加审核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此外,证券发行人不服上证所决定,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证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证所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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