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放宽外资对境内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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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 06:57 东方早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7日专电 自7月1日起,我国将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注册的投资性公司战略投资国内上市公司,这表明外商在华投资的门槛将大幅降低。 商务部在6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表示,“允许投资性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东。”
根据今年1月国家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只有“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有资格投资A股市场。外国投资者要投资境内上市公司,它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必须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者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鉴于我国对“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定义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补充规定的出台实际上放宽了外商投资A股市场的限制,为外国投资者,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战略投资国内上市公司提供了方便。 按照新公布的补充规定,投资性公司申请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条件也被大幅放宽。已交付注册资本将不再受“不低于1亿美元”或“不低于5000万美元,前一年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严格限制。 除此之外,新公布的补充规定还取消了对投资性公司进口额“累计不能超过公司已付注册资本额”的限制,使外商在华设立的投资性公司有条件带来更多的进口。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