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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将可入股上市公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 09:22 新闻晨报

  晨报讯 商务部昨天下发《关于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与2004年的《关于举办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规定》(以下简称“22号令”)相比,新规进一步放宽了外商在我国设立投资公司的限制,范围涉及允许业务、资本要求、金融政策等方面。新规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根据这一新规,将允许外商投资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上市公司,投资性公司
应被视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东。

  不过,新规没有具体说明,外商投资公司入股上市公司有哪些途径,是否可以通过购买流通股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也没有明确外商投资公司持股比例的上限。而在“22号令”中,则明确将投资性公司持有股份限制为“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另根据我国现有法规,外资投资内地股市,需取得QFII(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资质。

  除了原“22号令”允许的经销、物流、售后等针对所投资企业的业务,外商投资性公司还将获准承接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同时,设立了投资性公司的外商从下月起,将可以自由选择尚未投资的我国其它企业,为其产品进行生产和加工,并向国内外销售。

  此外,根据新规,在出口产品时,外商投资企业也能享受

出口退税的优惠。

  新的政策虽然没有改变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额度,却放宽了缴付时限,所有注册资本的缴付期限由2年延长至5年。而“进口金额每年累计不超过公司已缴付的注册资本”的条款,在《补充规定》中也已删除,这也算是小小地为外商投资公司松绑。

  作者:□周凯 实习生 凌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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