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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券商高管任职资格分三类监管征求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 08:09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日前,证监会就新修订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新《办法》是根据2004年制定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后出台的,新《办法》明确了分类监管的原则,将证券公司的高管分为三类人员,即第一类为董事、监事;第二类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上市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三类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分别设定不同的任职资格条件。

  与原《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不同的是,新《办法》进一步扩充了监管对象范围,增加了董事、监事、上市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并且,突出了监管的重点,强调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如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作出特别规定;规定证券从业时间长的,学历可适当放宽;学历高的,证券从业年限可适当放宽等。

  《办法》在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总经理类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在基本沿用了原高管办法的规定的基础上,有所修改。体现在: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改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将董事长类人员的从业经历要求“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改为“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将总经理类人员的从业经历要求“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改为“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对于“问题”券商,《办法》增加了新的规定,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被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限制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或暂停相关人员职务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办法》取消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但是,对取得总经理类人员任职资格而不在证券公司任职的人员,要求其必须参加资格年检。

  《办法》对境外人士申请任职证券公司高管的资格有了明确规定。

  《办法》还限制了境外人士担任高管的比例,规定,内资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总经理类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该类人员总数的30%;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总经理类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该类人员总数的50%。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与《证券法》有效地进行了衔接,监管范围的扩大,形成了对证券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监管的全面、统一、规范和有约束力的行政规章,而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方面又严格了,这将会促进证券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须参加资格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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