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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家公司完成清欠工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 19:21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刘昊) 昨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了今年第一号的“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通告”。通告显示,自今年1月1日以来,两市共有212家上市公司完成了清欠工作,77家上市公司部分完成清欠工作,合计清欠金额112.63亿元,占所需清偿资金总额的25.08%。

  其中,沪市有131家公司完成了清欠工作,45家上市公司部分完成清欠工作,合计清欠
金额75.37亿元,清偿比例为36.1%。而深市也有81家上市公司完成了清欠工作,32家上市公司部分完成了清欠工作,合计清欠金额37.26亿元,清偿比例为15.53%。

  定期公布清欠进度

  两所有关负责人指出,清欠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接下来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根据目前的统计,截至2006年5月31日两市尚有189家上市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占用问题,合计占用余额为336.41亿元。一些上市公司至今仍清欠无计划,措施不落实,相互敷衍推诿,个别公司甚至产生了新的占用。

  昨日的这份通告不仅曝光了上市公司名单、承诺的清欠方式、占用方占用金额和目前的占用余额,还公布了上市公司及占用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这在

证券市场尚无先例。而据透露,在此之后交易所还将定期公布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及有关占用方名单,对于清欠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部门和上市公司公开表扬;对于清欠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得力,推诿扯皮的要公开批评曝光。

  不清欠不解除限售

  除了通报披露之外,交易所还在相关配套措施上将上市公司的清欠列为一些融资活动的必要前提。按照深交所日前发布的股改工作第16号和第17号备忘录要求,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应彻底解决清欠后方可提出申请。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应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股改中承诺的限售期已满;对于在股改中被代为垫付对价的股东,需偿还被垫付的对价或取得原垫付方的同意。申请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应该满足

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的增持股份持有期限、出售价格、出售比例等条件。同时,所持股份上市流通后不应影响相关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诺。

  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内幕交易行为,备忘录还规定解除限售或解除锁定的股份在三种情形下不能出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上市公司进行业绩预告前十日内、上市公司发布对公司

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告前五日内。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解除股份限售的三个交易日前刊登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或在解除锁定股份日前一交易日刊登提示性公告。此外,对于自股改实施后至办理股份解除限售期间发生过送股、转增股本、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等情形的,备忘录明确了相关数据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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