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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股改备忘 未清欠所持股份不解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 11:0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讯 日前,深交所发布了《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7号—增持股份解除锁定》两个备忘录,对股份解除限售及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条件、业务流程、提交材料及信息披露等相关业务流程作出规范。

  备忘录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解除股份限售的3个交易日前刊登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或在解除锁定股份日次一交易日刊登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提示性公告。有限售条
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应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承诺的限售期已满;对于在股改中被代为垫付对价的股东,需偿还被垫付的对价或取得原垫付方的同意。申请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应该满足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的增持股份持有期限、出售价格、出售比例等条件。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对于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应彻底解决清欠后方可提出申请,同时,所持股份上市流通后不应影响相关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诺。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内幕交易行为,备忘录还规定解除限售或解除锁定的股份在三种情形下不能出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上市公司进行业绩预告前10日内、上市公司发布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告前5日内。(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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