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 > 正文
 

收购人足额付款方可办理股份过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 16:3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成)昨天,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经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征求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据了解,该征求意见稿是在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证监会表示,有关意见或建议可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6年5月31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收购人进行了规范:规定收购人存在到期不能清偿数额
较大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禁止其收购上市公司;明确界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又逐一列举,并将举证责任落在一致行动嫌疑人身上,促使隐藏在背后的收购人浮出水面;对收购人提出足额付款要求,为避免分期付款安排导致收购人先行控制上市公司后转移上市公司资金用于收购,出现“空手套白狼”的问题,规定收购人足额付款,方可办理股份过户;对收购人提出持续监管要求,除财务顾问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对收购人进行持续督导外,要求收购人实行向所在地证监局的每月报告制度,通过证监局加强持续监管力度。

  

证监会表示,考虑到《证券法》的修改和全流通的市场环境,收购人通过要约、二级市场等多种方式进行敌意收购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将成为可能,因此,征求意见稿不再禁止董事会提出有关反收购的议案,但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采取反收购措施,并且对反收购活动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

  另外,新的征求意见稿为适应全流通后的市场需要,还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12个月后每年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并允许换股收购。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