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足额付款方可办理股份过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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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 16:39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成)昨天,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经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征求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据了解,该征求意见稿是在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证监会表示,有关意见或建议可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6年5月31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收购人进行了规范:规定收购人存在到期不能清偿数额
证监会表示,考虑到《证券法》的修改和全流通的市场环境,收购人通过要约、二级市场等多种方式进行敌意收购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将成为可能,因此,征求意见稿不再禁止董事会提出有关反收购的议案,但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采取反收购措施,并且对反收购活动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 另外,新的征求意见稿为适应全流通后的市场需要,还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12个月后每年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并允许换股收购。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