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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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 01:08 新京报 | |||||||||
办法预留全流通情况下市场化并购空间 本报讯 (记者 吴敏) 证监会昨日就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与2002年的规定相比,此次将强制性全面要约义务改为要约方式,同时引入换股收购、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等创新方式,为市场化的并购预留了空间。
征求意见稿将现行的《收购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二为一,将持股5%以上视为收购的预警点,持股20%以上须作详式信息披露,30%以上须采取要约方式或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根据征求意见稿,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监管方式将发生两个重要变化:一是从监管部门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二是从完全依靠监管部门事前监管,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 针对收购的突出问题提出规范 征求意见稿针对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原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后金蝉脱壳等突出问题,从对收购人(买方)和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卖方)两方面加以规范。包括对收购人主体资格予以规范。 比如,对于收购人存在到期不能清偿数额较大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禁止其收购上市公司。 另外还明确界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征求意见稿对一致行动人既作出原则性界定,又逐一列举,并将举证责任落在一致行动嫌疑人身上,促使隐藏在背后的收购人浮出水面。规定还对收购人提出足额付款要求,为避免分期付款安排导致收购人先行控制上市公司后转移上市公司资金用于收购,出现“空手套白狼”的问题,规定收购人足额付款,方可办理股份过户。 允许换股收购 明确收购人可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收购上市公司,换股收购将成为可能。征求意见稿规定收购人须提供证券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同时在信息披露、董事会的责任、财务顾问的职责等方面予以细化;对于收购人通过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超过30%的,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免于履行要约义务,鼓励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优化股权结构,提高资产质量。 适度限制反收购 证监会称,考虑到《证券法》的修改和全流通的市场环境,收购人通过要约、二级市场等多种方式进行敌意收购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将成为可能,因此,征求意见稿不再禁止董事会提出有关反收购的议案,但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采取反收购措施,并且对反收购活动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