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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通收官再推新政 换股收购上市公司首次获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 00:14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 (记者 刘杰) 继再融资以及新股发行定调后,另一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即将修订出台。为规范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证监会昨晚正式对外公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换股收购上市公司首次获批。

  征求意见稿首先对收购人主体资格予以了规范。收购人存在到期不能清偿数额较大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禁止其收购
上市公司。为避免分期付款安排导致收购人先行控制上市公司后转移上市公司资金用于收购,出现“空手套白狼”的问题,规定收购人足额付款,方可办理股份过户。

  根据征求意见稿,今后,监管部门将根据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于持股介于5%到20%之间的,要求其简要披露信息,仅需报告;对于持股介于20%到30%之间的,要求详细披露;对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比照收购人的标准,要求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监管部门对其实行事后监管,发现其不符合收购人要求的,监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收购,限制其表决权的行使;对于持股30%以上的,要求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依法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法定要约义务或申请豁免,监管部门在15日内审核。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收购人可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收购上市公司,换股收购将成为可能。为适应全流通后的市场需要,征求意见稿还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12个月后每年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

  业内人士表示,在全流通的市场环境下,收购方式将呈多元化,征求意见稿明确对通过二级市场收购流通股的举牌收购实行事后监管,同时引入换股收购、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等创新方式,为市场化的并购预留了空间。

  实际上,为了适应即将到来的全流通,近期

证监会新政密集出台。在此之前,5月7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出台;5月16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出台。

  征求意见截止到5月31日,如一切顺利的话,6月初,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正式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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