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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申购新股重启申购上限大幅提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 07:03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投资者可以直接用资金申购新股了。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日前分别发布关于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其上网发行部分,不论是定价发行还是询价发行,均适用该新办法。债券、基金产品的上网发行也可参照新办法进行。至此,新股发行重启相关配套政策
基本出齐。

  放宽申购上限额度

  与1996版《办法》相比,新《办法》最大特点在于:大大放宽投资者申购上限的额度。按照原先规定,单一账户申购上限规定为当次发行量的千分之一。沪市新办法将申购上限放宽到当次上网发行总量或9999.9万股,深市规定申购上限为不得超过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数量,且不超过9999.995万股。据业内人士介绍,新办法放宽申购上限,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法律已经取消了千人千股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原先的申购上限作调整。

  账户不能重复申购

  沪深两市均明确资金申购遵循“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的原则。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的证券账户在申购日向交易所申购发行的新股。深市规定,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沪市规定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但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除外。

  在申购单位上,两个交易所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沪市规定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深市规定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数量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

  资金不足视同无效

  中国登记结算公司负责申购资金的结算。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上交所强调如结算参与人发生透支申购(即申购总额超过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不予配号。

  本报记者 郑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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