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发配套法规 资金申购新股上限放宽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 03:08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敖晓波) 随着上周证监会正式宣布IPO(首次公开发行)开闸的消息以来,相关配套法规也随之发布。记者昨天获悉,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分别发布的关于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办法将从今天开始实施,这意味着重启新股发行的日子更加临近。 记者注意到,与原来的《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相比,新办法最大
具体而言,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资金申购办法,包括资金申购的基本规定、上网发行资金申购流程以及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等。在具体细则上,沪深交易市场的规定存在一些不同。其中,沪市规定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但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除外;深市规定,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包括在不同的营业网点各进行一次申购的情况),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 此外,在申购单位上,两个交易所的规定也存在区别。沪市规定,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深市的申购单位则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数量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 在资金结算上,新办法规定,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据了解,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其上网发行部分,不论是定价发行还是询价发行,均适用上述新办法。债券、基金产品的上网发行也可参照新办法进行。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