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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发布新上市规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13:46 新闻晚报

  ●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审议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事宜●公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连亏三年公司是否退市将视第四年年报盈亏再作决定●发行人控股股东等应承诺上市后3年内不转让股份

  晚报讯 沪深交易所今日发布了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这是继新《证券法》、《公司法》颁布后,沪深证券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一协调下,根据新《证券
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前次修订后一年多的实施情况以及股改工作的需要,对上市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和完善后颁布的新上市规则。

  根据《证券法》的授权,新规则取消了在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对下一报告期业绩进行预警的规定,改为通过临时报告对年度业绩进行预告,强调业绩预告的准确性,并鼓励公司披露年度和中期业绩快报;

股票异常波动情形认定更为灵活,并由交易规则作具体规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承诺提出新要求,修改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锁定要求。

  作者:□记者 王惠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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