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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门槛高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13:42 解放日报

  证交所发布股票上市新规

  本报讯 (记者 蒋娅娅) 昨天,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稿)》,新规自即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进一步提高了企业上市“门槛”。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申请其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一规定高于新《证券法》规定的3000万元的上市条件,为今后开设创业板预留了空间。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新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前还应当承诺,上市后3年内不向他人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过,对于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的条件,除与新《证券法》有冲突必须修改的内容,如3年连续亏损暂停上市后,如果第4年中报仍然亏损,就直接退市,而根据新《证券法》则须等到第4年年报披露后看是否亏损再作决定,暂未对现行规定作实质性调整,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证券交易所承担起更多的监管职责。新规则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

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证监会则不再承担相关审核职责。根据新规,证券交易所将设立“上市委员会”,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的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同时,新规还强化了公司信息披露责任、树立交易所监管权威。针对个别公司不配合监管,交易所可视情形向市场披露监管情况,以强化公司信息披露责任。

  此外,新规还取消中报(半年报)的例行停牌制度,简化上市公司收购时的停牌等,并对

股权分置改革过渡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原则性安排,如未完成股改的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分别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并分别统计两类股东的表决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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