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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票上市规则今起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13:26 金融投资报

  上市退市审核权由交易所依法行使 首发公司总股本不得少于五千万;取消中报例行停牌,定期报告不需预告业绩

  本报讯 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了新的《股票上市规则》,并自即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则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
律规定行使上述审核权,证监会不再承担相关审核职责。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上市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办法将另行颁布。

  根据新规则,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这一规定高于新《证券法》规定的三千万元的上市条件,为今后开设创业板预留了空间。另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新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前还应当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向他人转让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新规则还对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环节进行了修改,如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后若第四年中报仍然亏损,不再直接退市,而将根据新《证券法》规定到第四年年报披露后视盈亏情况再作决定;明确了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决定需要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等。

  新规则修订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强制加锁的规定,具体加锁和解锁办法,将另行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后,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其他修订增加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信息披露监管;调整了对外担保的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股东大会通知时限等相关内容;设专节增加了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

  针对个别公司不配合监管,拒绝按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形,新规则增加了交易所主动发公告的规定,以强化监管效果。

  新规则取消了公司披露中报(半年报)的例行停牌制度,缩短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停牌时间为1小时,以突出警示性停牌的作用。

  新规则还取消了在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对下一报告期业绩进行预警的规定,改为通过临时报告对年度业绩进行预告,强调业绩预告的准确性,并鼓励公司披露年度和中期业绩快报。

  为了与新修订的《交易所交易规则》协调一致,新规则不再对是否连续三天涨停或跌停等需要停牌公告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作具体规定,而修改为“异常波动”为中国

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认定的情形。

  对

股权分置改革过渡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原则性安排,未完成股改的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分别披露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并分别统计两类股东的表决结果等。

  新规则还对权证上市、信息披露和停牌等事项进行了相应说明。(李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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