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发布股票上市规则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09:15 中国经济时报 | |||||||||
记者唐玮5月18日北京报道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了《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稿)》,即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则依据《证券法》授权,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同时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股票首次上市股本不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这一规定高于新《证券法》规定的三千万元的上市条件,为今后开设创业板预留了空间。
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上市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办法将另行颁布。 新规则规定,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后,若第四年中报仍然亏损,不再直接退市,而将根据新《证券法》规定到第4年年报披露后视盈亏情况再作决定。同时,取消中报(半年报)的例行停牌制度,简化上市公司收购时的停牌。取消在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预计下一报告期业绩的规定,改为及时通过临时报告对年度业绩进行预告;鼓励公司披露年度和中期业绩快报。 深市新规则将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监管对象扩展至上市公司和包括实际控制人在内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将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人主体的范畴扩大至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发表专门审核意见。 而针对个别公司不配合监管,拒绝按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形,新规则规定交易所可视情形向市场披露监管情况,以强化公司信息披露责任。 为了与新修订的《交易所交易规则》协调一致,新规则不再对是否连续3天涨停或跌停等需要停牌公告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作具体规定,而修改为“异常波动”为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认定的情形。 新规则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新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前应当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向他人转让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新规则还对股权分置改革过渡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原则性安排,未完成股改的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分别披露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并分别统计两类股东的表决结果等。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