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信息披露两准则发布 招股说明书更趋严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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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07:5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证券时报记者 于扬 继5月18日IPO新规亮相之后,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IPO配套信息披露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详见A14、A15版)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详见A16版)。新准则进一步细化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内容,致力于加大中介机构责任、提
新准则第1号最大的调整在于对关联交易的披露规定进一步严格。IPO新办法取消了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但与此同时,准则1号则加大并细化了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让投资者更多地根据披露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准则要求,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比如对于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就应分别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增减变化的趋势等内容;而对偶发性的关联交易披露要求则不似前者般严厉。此外,发行人还需要披露有关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和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公允性发表的意见。 准则第1号的另一明显调整之处在于,要求中介机构要将出具的文件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以督促中介机构加大审慎核查的力度。这些文件包括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控制度鉴证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在发行人基本情况介绍中,除披露市盈率外,准则第1号还要求披露市净率;除应披露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外,还要详细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的情况;披露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股东中战略投资者的持股及简况。在发行人风险因素披露中,应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做定量分析。 对于股利分配政策,准则第1号要求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披露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在公司治理方面,发行人应披露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披露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披露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应披露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以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此外,根据准则第1号的要求,今后发行人股本凡是涉及国有股的,其国家股股东之后将会被注以“SS”的标识,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将标注“SLS”。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