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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发生四大变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02:23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敖晓波) 5月17日晚,证监会在其网站上正式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记者昨天获悉,为了迎接即将展开的IPO,沪深交易所相继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并将于今日正式发布。新规则有四大变化值得关注。

  首先,新规则明确了交易所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同时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股票首次上市股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这一规定高于新《证券法》规定的三千
万元的上市条件,为今后开设创业板预留了空间。

  其次,新规则放宽了退市的条件。例如,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后若第四年中报仍然亏损,不再直接退市,而将根据新《证券法》规定到第四年年报披露后视盈亏情况再作决定。规则还取消中报的例行停牌制度等。

  第三个较为突出的改变就是,新规则不再对连续三天涨停或跌停等需要停牌公告的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作具体规定,而修改为“异常波动”为
证监会
和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认定的情形。

  此外,新规定首次建立了上市复核制度。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意见。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新规则还设专章规定了复核的程序、应当提交的文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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