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发生四大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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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02:23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敖晓波) 5月17日晚,证监会在其网站上正式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记者昨天获悉,为了迎接即将展开的IPO,沪深交易所相继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并将于今日正式发布。新规则有四大变化值得关注。 首先,新规则明确了交易所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同时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股票首次上市股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这一规定高于新《证券法》规定的三千
其次,新规则放宽了退市的条件。例如,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后若第四年中报仍然亏损,不再直接退市,而将根据新《证券法》规定到第四年年报披露后视盈亏情况再作决定。规则还取消中报的例行停牌制度等。 第三个较为突出的改变就是,新规则不再对连续三天涨停或跌停等需要停牌公告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作具体规定,而修改为“异常波动”为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认定的情形。 此外,新规定首次建立了上市复核制度。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意见。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新规则还设专章规定了复核的程序、应当提交的文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